![]()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佈時間:2017-01-23 15:22:11)
以前常看到一些新聞,父母過世後,小孩因不知要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小小年紀就背負巨額債務,這些案例民國98年修法前常看到,那自從修法後,所謂的父債子還就真的不見了嗎?徵信社發現很多人誤以為在修法後,過世父母的債務就完全不用子還,事實上,依照新法規定,繼承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父債子還的現象還是會發生,只是子女的責任,僅以繼承所得財產為限。很多人會認為,雖然過世的父母有負債,但也沒留下什麼財產,依新法既然不用負債還義務,就沒特別去辦理拋棄繼承,直到債權人在法院起訴,才發現問題不是這麼簡單。因為法院認為,國稅局的財稅清單資料,只是依法登記或應申報的財產為限,像是其他現金、珠寶、首飾等等,可能位在申報範圍內,所以繼承人沒有辦拋棄繼承,所以只要債權人證明債權存在,法院還是判決繼承人敗訴,債權人依舊可以用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若執行的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那當然沒問題,但若執行的是繼承人本身原來財產,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雖然最後可能勝訴,但光這些程序就足夠麻煩了。所以若過世父母債務大於遺產,確實沒留下什麼遺產的話,辦理拋棄繼承還是最好,能避免父債子還情況。
概括繼承原則消失,還債僅以繼承財產為限我國民法繼承制度原本採概括繼承原則,導致許多年輕人還沒踏入社會,就背負父母親巨額債務,在民國98年修法後,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一律改採限定責任繼承、不再父債子還。概括繼承本意在保障債權人權益,卻造成社會上許多無辜的幼齡背債兒,成年後才發現扛了父親龐大債務,偏偏父親可能已過世或因家庭變故早已不知去向。因此在修法後,將未成年子女自動納入限定繼承的保護傘中,未成年子女目前不需要承受父債子還的惡果,但也因為只納入未成年子女,引發許多爭議,最後全面修法終止父債子還條款。全面限定繼承將所得遺產為償還上限,不論是成年或未成年人,都不用再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手續,也就是說,就算債務高達遺產好幾倍,也只用還得到遺產去抵債就足以,剩下的債務就不關被繼承人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