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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12-28 11:23:11)
古代婚姻是以家族為中心,而不是個人的,也不是社會的,在此目的的支配下,男女結合根本無需顧慮到夫妻本人的意願,一般而言男女雙方的家長具有決定權,也就是所謂的父母之命,父母的主婚權對於子女婚姻,在法律及事實上有絕對權威與強制力,如果沒有主婚權人的同意,男女自行締結是無效的,除非事後能得到主婚權人的同意。婚姻決定權能夠獨立依靠自己意志來行使,人民根據自己意志決定自我婚姻狀況,而不受他人干涉,在個人獨立的現代,婚姻主要目的已不再是傳宗接代延續生命,更不是為了家族與國家利益,而是考量個人幸福與感受,自我決定配偶。雖然婚姻決定權操握在手,但法律上還是有些限制,如近親結婚、同性結婚、未成年婚姻限制等,只要男女雙方建議感情,自願組織家庭又符合法律規定,就可登記結婚。相對的婚姻自主權也包括離婚自主,可不受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個人資歷、職業、財產等差別限制與影響,做出對自己婚姻的選擇。婚姻決定權是隨著社會文明發展,人性的解決才逐步確立,徵信社發現雖然我們說男女有權依法締結婚姻或解決婚姻關係而不受他人脅迫干涉,但現實中有許多非真實合意的原因,所以婚姻決定權必須以民法的規範下,作為雙方真實合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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