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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2-03 09:15:42)
有關於寫文章的工作,像是雜誌編輯、新聞撰寫、文章創作等工作,基本上都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員工文章著作權歸誰」,擔心自己寫的這麼辛苦,但卻沒有獲得該有的保障,尤其是當文章發表時,自己的名字卻被刪除,而文章內又會附註「本公司對文章有隨時刊登、轉載、刪改及編輯等權利,並享有著作權」,但明明是自己寫的,為何著作權是公司的,到底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就由女人徵信社來告訴您,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簡單來說,只要員工與公司有簽約,表示著作權歸公司所有,那這些文章的著作權,就屬於這家公司的,但雙方若沒有簽約,那這些文章的著作權,還是歸員工個人所有;前者的著作權,雖然為公司所有,但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等,還是不受影響,也就是說創作員工的名字,還是可標示在文章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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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的,並不是著作內容
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包涵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等,可以說是保護著作人名譽的法律;「著作財產權」則是無形的財產權,基於知識所產生的權利,是保護這個想法的法律,算是智慧財產權之一,包括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等。 |